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通訊員李寧 應朋友邀請參加聚餐,卻在飲酒後猝死。近日,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飲酒後猝死引發的賠償糾紛案,判決聚餐組織者賠償30000元,四名參與者分別賠償5000元。
  2012年10月12日,張朝莉與周琳靜、何苗、楊瑩、巫倩等人前往江津區玩耍,當晚應葉川邀請與葉川及其父母葉代軍、劉英等人在“曹老實羊肉”湯鍋館聚餐。聚餐結束後,張朝莉等人由葉川安排至賓館住宿。次日凌晨3點左右,張朝莉因“呼吸、心跳驟停”被送入江津區中心醫院搶救,4點20分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張朝莉的心血毒化檢驗結論為乙醇含量354.8mg/100ml。
  張朝莉的父母認為,周琳靜等共同飲酒人在飲酒過程中存在敬酒、勸酒、放縱飲酒的行為,在張朝莉醉酒後未盡到合理的護送、救助義務。龔元松經營的“曹老實羊肉”湯鍋館在明知客戶醉酒的情況下仍然向其出售白酒,放縱飲酒,加劇了張朝莉的醉酒程度。遂訴至法院,要求八名被告對張朝莉的死亡承擔60%的責任,賠償275260.8元。
  周琳靜、何苗、楊瑩、巫倩、葉川、葉代軍、劉英認為,其未對張朝莉進行勸酒,且在發現張朝莉異常後積极參与搶救,盡到了合理的註意義務。龔元松認為,張朝莉等人所喝的酒水均是自帶,且張朝莉走出餐館時並無異常,“曹老實羊肉”湯鍋館沒有過錯。
  審理期間,法院向公安機關調取了有關詢問筆錄。綜合筆錄記載,現場的多人反映,張朝莉在聚餐期間喝了約一斤白酒,沒有人對其進行勸酒;聚餐結束後,葉川等人將張朝莉送至賓館休息;發現張朝莉身體異常後,楊瑩等人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並打車將其送往醫院救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朝莉已年滿18周歲,應當認知和預見到過量飲酒的潛在危險和嚴重後果,對自己飲酒後的人身安全負有註意義務。張朝莉在應當知道醉酒危險性的情況下不控制飲酒和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危險,自身具有重大過失,應對其死亡的後果負主要責任。
  葉川作為聚會組織者,周琳靜、何苗、楊瑩、巫倩作為宴飲參與人,應當對飲酒數量進行審慎控制,並對共同飲酒人的人身安全負有必要的註意義務。雖無證據證明上述人員有對張朝莉進行勸酒的行為,且上述人員均陳述在張朝莉飲酒過程中以及飲酒後都有盡到相應的註意義務,但根據當天參與人陳述的飲酒情況以及對張朝莉所作心血毒化檢驗來看,張朝莉飲酒已嚴重過量。上述人員並未充分認識到過量飲酒的潛在危險和嚴重後果,應酌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葉代軍、劉英作為葉川的父母參與宴飲系基於善意待客的考慮,且在張朝莉飲酒過程中,葉代軍、劉英與張朝莉的接觸均在合理範圍內,且據周琳靜、何苗、楊瑩、巫倩等人陳述,劉英在送張朝莉等人到賓館住宿後也有返回住處照看張朝莉等人的行為,故葉代軍、劉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龔元松經營的“曹老實”羊肉湯鍋館雖系宴飲地點,但當晚所飲酒水均為葉川自帶,且張朝莉等人宴飲結束後已離開該地,其人身安全已脫離“曹老實”羊肉湯鍋館的控制範圍,故龔元松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原標題:應邀聚餐飲酒猝死 組織參與者均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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